國開行原副行長周清玉受賄 判囚15年
央視新聞報道,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20萬元(人民幣‧下同)。
是次判決包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周清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協助,直接或透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逾6743萬元。
另外,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100萬元。
法院認為周清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金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金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物,涉案贓物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