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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石油化工:法院命令發行新股前須提前通知大股東王健生

海峽石油化工(00852)公布,於11月8日,公司執行董事兼最終控股股東之一王健生透過單方面申請,從香港高等法院取得針對公司、執行董事兼最終控股股東之一姚國梁、獨立非執行董事鄧珩、執行董事譚笑及執行董事馬毅的命令。該命令規定,在通過任何發行新股份的決議前,以及在訂立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或文件以發行新股份前,上述被告須提前72小時(不包括周末)通知王健生,並提供有關發行該股份的原因、認購人身份、發行該股份的價格及將予發行股份數量的詳細資料。

董事會澄清,公司僅探討進行股份配售的可行性,並未與任何配售代理或投資者訂立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公司已尋求法律意見,並將採取必要行動,包括在適當時出席法律程序,以保護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該命令將持續至11月11日上午11時正,除非法院進一步命令予以更改或延續。有關王健生單方面申請的法律程序押後至11月11日上午9時30分。

王健生目前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50%,其中49.06%透過彼與姚國梁共同控制的公司(即Forever Winner International Ltd.)持有,2.38%透過彼的全資附屬公司(即Speed Success Group Limited)持有。

下載港交所通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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