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未獲批准不得開展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生產活動
工信部公開徵求《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暫行)(公開徵求意見稿)》《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辦法(暫行)(公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根據稀土資源存量、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等因素,擬定每年稀土指標,包括數量、企業基本條件等要求。
意見稿提出,工信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並向社會公布。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是國家推動組建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及所屬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獲得稀土指標。未獲得稀土指標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生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