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為私人貸款設7日冷靜期 明年中前實施
金管局向銀行發出通告,凡向個人客戶提供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的零售銀行(包括數字銀行),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明年6月底就所有向個人客戶提供的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提供冷靜期。
通告指出,個人客戶可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冷靜期不應少於緊接提取貸款之日後的7個曆日。在冷靜期內,個人客戶可以全數償還本金的方式償還或贖回貸款,可毋須提供任何原因。冷靜期不適用於有抵押的貸款。
金管局表示,個人客戶不應因償還或贖回貸款而被收取任何手續費、提前還款或提前清償費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而已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客戶的應付利息,不應高於有關客戶若並未在冷靜期內償還或贖回貸款而應支付的利息,以此作為收取費用的後門途徑。
金管局要求,零售銀行應於申請貸款和發出貸款批准通知時列明及清楚告知客戶冷靜期的安排和主要特點(例如期限、行使冷靜期不設費用與收費、行使冷靜期需支付的利息等),以及可供償還或贖回貸款的途徑。有關溝通應以顯眼的方式進行,以確保客戶清楚 知悉冷靜期的詳情。
此外,零售銀行應向客戶提供便利、及時和有效率的渠道,以便他們在冷靜期內償還或贖回貸款。零售銀行亦應迅速處理個人客戶的相關要求,不應出現任何不必要的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