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取得德普科技3名前執董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德普科技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李永生、以及兩名前執行董事劉新生及招自康的取消資格令,原因是三人違反其職責,沒有妥善管理德普對一家與某內地合夥人組成的合資公司所作的投資。
李及劉亦分別為合資公司的董事及監事,而二人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及不得參與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管理,為期7年。招在合資公司並無擔任任何職務,而他亦同樣被取消資格,為期4年。三人亦被命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證監會的調查顯示,該三名董事並無取得對合資公司的充足控制及監督權,並將日常管理工作交予該內地合夥人處理。結果,該合夥人得以從合資公司挪用逾3億元人民幣。該合夥人亦沒有就上海一棟建築物償付拖欠的租金,以致內地法院頒令終止合資公司就該建築物擁有的分租權,令德普實際上損失了在合資公司的全數投資價值。然而,三人卻不知悉該內地法院命令及相關的法律程序。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表示,三人身為公司執行董事,理應負責管理合資公司的財政及營運狀況,並接受問責。即使將合資公司的管理工作轉授予內地合夥人,亦不會免除他們應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和保障其資產的受信責任及義務。判決令證監會更堅決維持最嚴格的企業管治標準,並在保障投資者利益和確保市場廉潔穩健方面加強對個人的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