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規範中介機構 禁以發行上市結果衡量獎勵
國務院發布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下月15日起實施。
證券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採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中介機構違反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發行人違反規定第11條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