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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強簽國務院令 公布修訂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5章37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工作職責。細化規定國家和地方層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以及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金融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中的職責。

同時,強化款項支付責任。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期限要求,增加規定大型企業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的,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另外,規定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對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打擊報復、濫用職權、怠忽職守等違法行為,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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