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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稱被告屢推卻參與行動 如冷淡教友

《反恐條例》首案今日在高等法院續審,代表被告嚴文謙的大律師作結案陳詞時提到,嚴文謙曾多次出於女朋友相關原因,推卻參與涉及「屠龍小隊」的行動,「如果用教會嚟睇,(嚴文謙)就係冷淡教友」。

本案涉及2019年12月8日的「國際人權日大遊行」,7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首6人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女被告劉佩凝則涉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代表被告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陳詞指,一項協議須由一方提出,再經另一方「真心同意」及了解才能構成。他提到,若有人在公司大食會中提議「夾錢」買金鏈給老闆娘,最終也未必獲各人同意,着陪審員思考能否肯定被告曾答應參與涉案計劃。他亦重申,若陪審員考慮證據後,認為有罪或無罪裁決皆屬合理推斷,最終也要判被告無罪。

對於嚴文謙在「屠龍」相關行動的參與度,梁鴻谷提到,2019年11月4日,自稱「屠龍」隊長的認罪被告、控方從犯證人黃振強曾問他人會否前往沙田,當時嚴文謙回應稱,陪緊女朋友;同月14日,有人提議「聽日掃場,有冇得諗」,嚴文謙回答說當天要跟女友見面;同月底,嚴文謙再以女友相關原因推卻參與行動。

梁鴻谷指出,「如果用教會嚟睇,(嚴文謙)就係冷淡教友」,經常不參加「屠龍」相關行動,「睇落都唔似係最積極嘅隊員」。

此外,梁鴻谷表示,本案承認事實提到,警方曾在嚴文謙家中搜出多張麥當勞、肯德基、百佳及唐記包點現金券。梁鴻谷批評,控方在如此高級別的法院「俾呢啲(證據)你哋(陪審團)」,認為有關證據只反映被告「成日唔喺屋企食飯」。

針對早前在本案作供的黃振強,梁鴻谷批評他在警方錄影會面、控方主問及辯方盤問階段時,各有不同嘴臉,並在庭上以語言偽術作供。梁鴻谷又提及,涉案殺警行動被指展開前夕,黃振強曾跟「閃燈隊」隊長Kristy通訊,期間表示「掛住你」,並邀約她外出見面,令人懷疑行動當天「係咪真係要打」。

梁鴻谷重申,基於黃振強的證供、案中相對雜亂無章的Telegram訊息,以及相關環境證供等,可以肯定嚴文謙無罪。審訊周一(12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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