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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監總局:加強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通知,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

通知提到,互聯網保險公司之外的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3項條件,包括最近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最近連續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及以上;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有關條件,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滿足前款要求的指標。

此外,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的本質要求。支持財產保險公司依託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提升保險服務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通知提出,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規避屬地監管。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建立保險合同批改、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體系。無法全流程線上提供服務的,財產保險公司應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以顯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費者,並在自營網絡平台或委託的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台予以披露。

通知又稱,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違反通知相關規定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法律法規提出整改要求,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堅持合規審慎經營,加強數據安全保護。財產保險公司與互聯網平台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應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建立合作物件准入和退出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對合作物件進行充分評估和盡職調查,並實施名單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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