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等管理
中國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稱有關人員應廉潔從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擬任人在任職前接受必要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具備相應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履職能力。
對違法違規經營,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人員,監管機構可視情節輕重及其後果,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10年以上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