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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央企不得新設或收購參股金融機構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昨日召開擴大會議,敦促從嚴控制增量,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和增持;做好風險防控,對因違規或失職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進行追責問責,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會議認為,要修改完善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監管制度,突出嚴的基調,做到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以巡視整改為契機,持續督促企業針對風險問題逐項落實整改措施,切實守住風險底線。

會議並指出,要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緊密結合央企產業煥新行動和未來產業啟航行動部署,統籌推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壯大新興產業、謀劃布局未來產業,助力中部地區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積極參與現代化交通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助力中部地區充分發揮區位優勢。

會議強調,要深挖崗位潛力、新增就業機會,盡可能為社會提供更多高質量就業崗位,更好發揮國聘招聘平台作用,助力穩住高校畢業生就業基本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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