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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倡上市公司設首席獨立非執董

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載列《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的修訂建議。

主要建議包括提升董事會效能,若董事會主席並非獨立人士,則須指定一名首席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每年均須完成有關特定主題的培訓,其中初任董事須在首次獲委任後18個月內完成至少24小時的培訓。定期評核董事會表現,並披露董事會技能表。限制「超額任職」獨董不得同時出任多於6家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

加強董事會獨立性,在任超過9年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連任多年的獨董)不會再被視為獨立人士。促進多元化,規定提名委員會須有不同性別的董事;每年檢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制訂員工多元化政策。

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規定(最低限度)每年檢討有關系統,並加強對檢討過程和結果的披露。提升資本管理,要求加強對發行人股息政策和董事會股息決定的披露。

建議修訂將適用於明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企業管治報告,而有關超額任職及連任多年獨董的建議將設3年過渡期。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港交所致力透過推動企業管治水平來提升上市發行人的質素,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發展和增加香港市場的吸引力。很高興能夠提出一系列優化《企業管治守則》的建議,這亦是禁止單一性別董事會(將於今年底後全面落實)後,幫助發行人創建更多元化的董事會的另一重要倡議,同時加強發行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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