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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指Uber保護司機私隱不力 判罰款25億

荷蘭數據保護局(DPA)指網約車平台Uber、把在歐洲地區工作的司機私隱資料轉移到美國,違反私隱保護規定,向Uber罰款2.9億歐羅(25.27億港元)。

DPA認為,Uber進行涉及違反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的行為長達2年,因此須面對巨額處罰。根據GDPR,企業處理僱員個人資料須極度審慎,確保僱員的私隱得到保護。

Uber回應稱,公司的做法並不存在錯誤,問題的根源在於,歐盟與美國就保護私隱數據的監管存在分歧,公司將作出上訴。

事件源於170名法國司機作出投訴。不過,有關處罰是由荷蘭DPA實施,因為Uber是以荷蘭為歐洲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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