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設體育仲裁制度須先與體育總會達共識
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研究為體育爭議設立解決制度,推廣體育仲裁。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前提是與體育總會達成共識,現時亦未能確定會否強制所有總會參與仲裁制度,需要進行研究。
林定國接受《明報》訪問時形容,仲裁是「你情我願」的制度,但認為應說服業界相信仲裁是更公平和有效率的爭議解決方法。明年將就機制展開研究,會聯同文體旅局、港協暨奧委會、大律師公會、律師會等持份者進行探討,暫時沒有時間表。
他又指,現時各體育總會的章程都有不同,並非全部有列明調解機制,預期日後同意參與體育仲裁制度的體育總會,要修改章程配合,確保機制一致、可以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