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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歡迎終審法院對黎智英等上訴判決

終審法院今日一致駁回黎智英等7名上訴人就2019年8月18日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一案的上訴,特區政府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

終審法院重申,各名被告人針對定罪的事實基礎的上訴許可申請已被駁回。法院亦在判決中提到,各上訴人就《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3)(a)條的憲法挑戰已被裁定為不成立,亦沒有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然而,即使提出挑戰亦不代表憲法挑戰會成立,因為本案有強而有力的理由支持警務處處長的決定是合憲和相稱的。

終審法院在本案中也就「執行相稱性」的法律概念作出解釋及修正,並把它納入本港早已確立的處理憲法挑戰的框架內。法院亦因應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裁定香港的法庭不應跟隨英國兩宗判例,並駁回各上訴人指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均須分別地證明為對其權利作出相稱限制的論點。

特區政府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公眾活動對公眾的影響。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的其中一項根本要素,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奉當地法律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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